透明玻璃 2008-9-25 21:34
厦门消费卡调查:有得必有失
近年来,商场、健身俱乐部、美容院等行业纷纷推出各种会员卡等预付式消费卡,凭卡消费,往往可以得到比正常消费更优惠的价格。这样一来,消费者省了钱,商家拥有了稳定的客户群。但是,这样一桩原本双赢的事,却因为某些商家的不诚信经营而变了味。记者了解到,早在2005年年初,中国消费者协会就曾发布消费警示,指出预付式消费有风险,提醒消费者在办卡时要小心。然而,预付式消费纠纷依然不断发生。据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的统计,自今年以来接到关于消费、购物卡投诉案件就有267起。
[b] 商家易主健身卡成废卡[/b]
郭小姐去年初在湖滨北路一家健身馆办了一张瑜珈健身卡,价格为1500元,使用次数150次。由于卡上没有规定时间,郭小姐断断续续仅使用40次。可是当她今年1月再去健身时,该店却以经营者变更、健身卡已经过期为由,拒绝让郭小姐健身。
郭小姐认为不合理,便向12315投诉,石亭工商所立即展开调查。该馆老板解释,健身馆于去年10月易主,健身馆是加盟经营形式,按总部规定,会员卡只允许本人使用,不能转让或带其他人消费,且有效期限只有一年。
经过工商人员的多次调解,该馆与消费者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同意郭小姐继续使用余下的110卡次健身服务,期限延长8个月,并放宽条件,允许其带家人及朋友来消费。
[b] 记者调查:[/b]
工商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受理的83件相关投诉,涉及领域有酒店、商务会馆、休闲中心、汽车美容店、量贩式KTV、发型屋、健身场所等;涉及类型有:会员储值卡、游泳卡、洗车卡、洗头卡、健身卡等,分为次卡、月卡、季卡、年卡;卡面金额从100-1000元不等。主要反映的问题:一是商家违反约定,单方面更改预付卡使用内容。如商家单方缩短卡的使用期限、次数。二是商家迁址、易主、甚至关门,造成预付卡无法继续消费。如蔡先生办了一张万事达专业汽车美容有限公司的汽车美容卡,消费2680元,可使用15次,但仅用3次后就发现商家已关门,负责人无法联系,导致卡无法使用,余额也无法退。
[b] 用卡购物店家不开发票[/b]
用手中的购物卡买了一双新鞋后,林女士的心情反而有些郁闷。
事情还要从一个多月前说起。为鼓励员工参加体育运动健身,作为一项员工福利,林女士的工作单位给每位员工发了一张某运动品牌专卖店的购物卡,每张面值 100元。虽然这张卡只能在体育场附近指定的一家店内使用,但拿到卡后,大家都很高兴。林女士选了一双打完折后标价为165元的运动鞋。交了100元购物卡和65元现金后,问题来了:由于使用了购物卡,店方表示不能给她开具发票。
对这种做法,收银的服务员这样解释:单位购买购物卡时,店方已经开出了发票,所以这次不能重复出具发票。林女士对此表示理解,她说,自己只要求店方给开出自己另交的65元现金部分的发票就可以了。然而,这一要求同样遭到了拒绝。
[b]记者调查:[/b]
只要使用了一张购物卡,再花多少现金都不能开发票,这种做法对吗?记者也就此事向市国税局稽查局进行了咨询。一位工作人员明确告诉记者,按照税法规定,店方这种做法已经违法。消费后,索取发票是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给发票是法定义务,不能因为其中一部分用购物卡支付而拒绝开具其余部分的发票。林女士可以拿着相关证据到国税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
[b] 使用范围商家说变就变[/b]
今年中秋,用购物卡作为博饼的奖品,越来越受不少单位的青睐。然而这些购物卡并不真像人们想象的那么方便。刘先生这几天凭着博到的购物卡到商场消费,就碰了一鼻子“灰”。
9月13日,刘先生要到岳母家去祝贺中秋,想给爱喝酒的岳父带瓶好酒。想到前几天自己在公司博饼赢得的400元某超市购物券,他来到这家超市的烟酒专柜,挑了一瓶好酒,价值500多元。刘先生原想先用购物券消费,不够的金额再用现金抵上。但结账时,烟酒柜的营业员却告诉他,购物券不能在该柜使用。
刘先生当场质疑超市,为什么不说清楚购物卡的消费范围?工作人员的答复是:购物卡的使用范围是“经常变动”的,售卡时只有消费者主动问起,商场才会具体告知。
[b]记者调查:[/b]
商场推出的购物卡在给消费者带来方便的同时,往往也设置了很多使用限制。在一些商场,使用购物卡购物不能享受商品打折优惠,而且在退货时也被商家有意刁难。很多购物卡只能在商场的个别柜台使用,一些品牌较好、商品比较热销的柜台却无法使用。
对此,市工商局12315也明确表示,一方面消费者要提高自己的消费风险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购卡时应看清楚商家的限定条款和具体使用的范围;另一方面商家也不得以格式合同、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变更购物卡的使用内容、期限,若对格式化条款有疑义时,应以有利于消费者一方的解释为准。
[b] 为凑整数多花了冤枉钱[/b]
同样在一家大型超市消费的陈先生却有另一番烦恼。他和同事购物后,结账时显示消费金额为196.7元,他向超市收银员出示了两张100元的该超市购物卡,超市应找回3.3元。但收银员却表示,由于陈先生使用的购物卡是一次性的,所以按照超市内部规定,这种情况不找零。为了避免“损失”,无奈的陈先生只能顺手在收银台旁边的货架上拿了一盒口香糖,然后又补交了差额。“为了不‘赔本’,我又搭了几块钱买下一个不需要的东西,想想也挺可笑。”
[b] 记者调查:[/b]
与可以多次刷卡消费的购物卡不同,一些商家发放的小面额一次性购物卡不能找零,几乎已经成为一种业内的“通病”。为了“充分利用”购物卡,绝大多数消费者不惜再添钱买下一些可能并不需要的商品。
在采访中,工商人员表示,作为预付式消费的一种,经营者以任何借口拒绝给持卡消费者找零,或者要求一次性消费,都涉嫌强制消费,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
【记者手记】
[size=10.5pt] [b] 现有法规无法“对症下药”[/b]
对商家而言,发卡是一笔无本买卖,能预收大量资金,又几乎没有成本。因此,除了美容、健身、餐饮等早些年就甚为流行的“发卡大户”外,碟片租赁、数码冲印,甚至社区内的小超市近年也开始加入了“售卡军团”。
在鱼龙混杂的情况下,有关预付式消费方面的投诉呈逐年上升趋势,消费者在购买这些预付卡时,也越来越感到“揪心”。
“预付式消费的主要矛盾除了在商家提供的服务方面,如承诺无法兑现、质价不符等问题之外,消费者最大的担心还是商家携款潜逃追偿难。”市消保委秘书长马丁说。消费者购买预付费会员卡或购物卡,实际上是提前消费,购买的是一种消费预期。这种预期有很多不确定性,如果没有有效制约,消费者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据记者了解,早在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曾联合颁布了《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其中对发卡人的资质、发卡价款的总额、发卡程序等均作了规定。但是,2003年12月,由于银行法的修改和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会员卡已无审批、监管的职能。2007年11月《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废止后,没有后续的法律跟进。而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预付式消费方式兴起之前便已制定,不能“对症下药”,所以在解决预付式消费卡纠纷上略显“力不从心”。
针对目前预付式消费涉及的行业多、部门多,难于管理的现状,一些法律专家指出,在目前情况下,应引进公共信用和第三人信用,也就是对于这些欲推行预付费、会员卡业务的经营者,应该规定他们必须到工商局或是消协备案登记,这属于公共信用。办理会员卡的钱应该缴到第三人———银行那里,而且卡也应由银行来发放,这样,钱虽然还是归经营者使用,但由于银行的介入,也就是第三人信用的介入,使得消费者的消费预期又得到了一层保证。还有专家建议,应逐步引入保障金制度。可在企业注册时划归一部分资金作为对消费者的保障资金。
在法律完善之前,对于预付式消费卡的风险问题,也许还是需要更多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足够重视,出台相关措施加以治理。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的现状。
厦门日报记者 陈泥[/siz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