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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不交垃圾费最高罚千元

市民不交垃圾费最高罚千元

今天路过官任街道,每个楼道口都贴了张报纸的复印件。《市民不交垃圾费最高罚千元》。于是找到了以下的内容,与大家一起分享。

《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五一"施行,公厕免费、乱晒衣服罚款写入法规

  《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首次将“个人不交垃圾处理费最高可罚1000元”、“乱晒衣服、乱搭鸽舍将被处以罚款”等写入法规,并且在国内首次以立法的形式保障我市公厕免费向市民开放。

  昨天下午,市容环卫处召开新闻通气会,就即将实施的《条例》进行解读。记者发现,与1996年开始施行的《厦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相比,《条例》的适用范围从岛内扩展到了全市范围。也就是说,随着厦门城市进程的不断推进,岛外的农村地区也要适用《条例》进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同时,《条例》还对海域环境卫生管理进行了规定。记者注意到,新《条例》更加符合当前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需求,里面涉及到与普通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八大变化。

  变化1

  “公厕免费”写入法规

  “全国已经有多个城市实行公厕免费开放了,但是把这项规定正式写入法规的,目前还只有厦门。”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处长许联顺说。
  《条例》第38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并指导辖区内有关单位建设、改造、管理单位内的公共厕所。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共厕所,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
  事实上,在《条例》制定之前,环卫部门就已经在酝酿将公厕免费开放了。许联顺说,目前相关方案已经制作完成,并报送有关部门等待批准,争取下半年开始实行。
  据了解,我市现有公厕196座,今年可能还将新建二十几座。历史上,这些公厕都采用“以厕养厕”的方式在经营,许联顺预计,公厕免费开放后,就目前现有的公厕政府每年需投入1000万元进行维护与管理。但是,公厕免费开放必将给市民带来切实的好处。
  根据《条例》第38条,“鼓励沿街单位的厕所对社会免费开放,具体鼓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许联顺说,目前的计划是先开放环卫部门管理的公厕,沿街单位的公厕如何开放需要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办法。事实上,我市已有部分公厕现在已经免费开放。
  这也是我市首次在法规中明确要求免费开放公厕。

  变化2

  个人不交垃圾处理费可罚千元

  《条例》还首次将开征垃圾处理费上升到法规高度。第29条规定,“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依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49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缴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罚款。”
  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将为我市进一步完善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提供法律依据。
  
       变化3

  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禁止摆摊

  《条例》第2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地区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地区道路、广场、海滩等公共场所,符合规定临时占用城镇地区道路、广场、海滩等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城镇地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
  这是我市首次就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设摊经营的现象明确立法予以禁止,同时还规定了海滩等公共场所也不得随意占用。而在旧《办法》中,只是笼统地规定“不得占用街道两侧及其他公共场地”。记者了解到,《条例》之所以专门就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的摆摊设点现象进行规范,主要是这些年这些现象比较严重,市民对此投诉很多。
  根据《条例》规定,发现违反者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拒不缴交罚款的,可依法将扣押的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拍卖,抵缴罚款。”这一罚则的执法权归行政执法部门,市容监察大队获授权后也可进行处罚。
  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与旧办法相比,《条例》在罚则部分更加人性化,强调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才处以经济处罚。
  
       变化4

  乱晒衣服拒不改正罚款200元

  很多人都有一种习惯,在两棵树或两根电线杆之间拉一根绳,用来晒衣服或者挂东西。《条例》出台后,这种不文明的行为也在禁止之列。《条例》第18条明确规定,“禁止在城镇地区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变化5

      医疗垃圾要分类存放

  在旧《办法》中,对如何处理医疗垃圾等有毒有害废弃物规定得比较简单,只要求“凡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单位应按规定对有毒有害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新的《条例》则明确指出,“医疗机构、疗养院、屠宰场(厂)、生物制品厂等单位应设置便于识别的分别存放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的容器。禁止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进入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场所。医疗垃圾和有毒有害工业垃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的规定更具有操作性,能够更大程度地防止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
  《条例》同时还明确,生活垃圾应当由经批准设立的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处理。垃圾处理场站应当按照规定指定专人对进场垃圾进行检查,做好登记、统计和消毒工作。
  
       变化6

  乱搭鸽舍罚款200元

  《条例》在旧《办法》“禁止在城镇地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基础上,特别对市民的养鸽行为进行了限制,“饲养宠物和鸽类的,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禁止在住宅楼、商住楼的顶部、窗外、阳台外和外墙立面外搭建鸽舍。”
  记者了解到,目前厦门养鸽的市民越来越多,已经给其他市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很大困扰,为此,《条例》针对这种现象专门进行了规范,并明确指出,“在城镇地区住宅楼、商住楼的顶部、窗外、阳台外和外墙立面外搭建鸽舍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200元以下罚款;饲养鸽类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此外,“未经批准在城镇地区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变化7

  乱倒餐厨垃圾,最高罚5万元

  《条例》还首次对餐厨垃圾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指出,“餐饮业、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将餐厨垃圾自行清运或者委托专业作业单位运送至指定的地点处理。产生者自行处理餐厨垃圾的,其处理方法、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相应标准。”
  餐饮业、单位食堂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的,单位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将被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变化8

  海域垃圾
  应送指定地点处理


  厦门是一个海滨城市,海域卫生管理也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条例》第34条规定,“码头、趸船、船舶应当配置与垃圾产生量相适应的容器,将收集的垃圾自行运送或者委托有关专业作业单位清运送至指定的地点处理,船舶还应备有垃圾记录簿。有关专业作业单位,应当确保垃圾日集日清,密闭运输,不得污染环境,并按照规定向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申报所产生的垃圾。”同时,“在新建、改建港区时,应当将海域环境卫生管理作业所需的工作场地纳入规划,并将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概算。”相比旧《办法》,《条例》在这方面的规定更加明确。
  不过,环卫部门也坦承,海域管理比陆域管理的难度大很多,且涉及到众多部门。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才可能达到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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